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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财字〔2019〕1号 徐州医科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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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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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强化预算约束,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优化学校资源配置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当年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省财政下达的预算和校内预算组成。

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是我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任务编制的,并由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综合财务预算。

校内预算是在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批复的口径内,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在校内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的细化分解和具体落实。

第三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和评价等。

第四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校预算方案;审定学校年度50万(含)以上的预算调整方案;审定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条  计财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学校预算建议方案;初步审核部门的预算调整申请;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预算方案后下达预算指标;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编制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第八条  各学院、各部门是二级预算的执行部门,工作职责是: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科学编制本部门收入和专项支出预算;根据计财处下达的财务预算,做好各级各类专项经费的监管,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积极配合审计处等做好本部门专门项目预算的绩效审计。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全面预算、统筹安排”的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原则。预算应从学校各部门实际出发,体现学校年度整体的事业目标,保证学校事业顺利进行。在保证正常运行和人员经费开支的前提下,集中财力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积极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预算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收入预算应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三、“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原则。加强预算管理,应严格控制和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节约型校园,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

四、“全面预算、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预算法》和《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学校内部非法人和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和单位,依法组织的各项收入(含利用学校资产的经营性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由计财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学校强化省级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衔接管理,按省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安排同时启动校内预算的编制,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要求,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程序。

一、 “一上”:计财处根据省级部门预算工作安排,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包括:

(一)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编报收入预算(含创收经费);

(二)校内相关部门编报各项基础信息数据;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编报项目支出预算,对归口管理业务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论证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实施内容、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评审,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提出预算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计财处汇总各项收入预算计划、各类基础信息及项目支出预算计划,根据学校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一上”预算草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

二、“一下”: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学校报送的“一上”预算后,下达下一年度财政拨款数和收支预算总控制数。

三、“二上”:学校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综合考虑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收支变化因素等,细化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包括:

(一)计财处根据“一下”预算收入控制数,与收入申报部门和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合理预测下一年度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完善“一上”收入计划;

(二)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应按支出预算细化编制的要求,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需求计划,报计财处审核和汇总;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一下”预算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细化完善项目绩效指标,编制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计财处汇总;

(四)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在“二上”预算细化编制过程中,涉及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采购事项的,应向学校国资处、后勤处等部门报送相应预算支出计划,经该部门汇总、审核后形成“二上”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五)计财处汇总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充分沟通基础上,按“一下”预算控制额度,根据财力状况和支出先后顺序,确保重点,统筹平衡各类支出预算,提出“二上”预算草案和中期财政规划,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二下”: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学校“二上”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下达学校执行,“二下”预算即为学校预算执行的法定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二下”预算批复后,计财处在“二下”预算额度内,结合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二上”预算、学校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上年校内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自有资金和结余资金,对“二下”预算批复数进行细化分解,综合平衡后形成校内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下达给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具体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的校内预算是学校当年预算执行的具体方案,一经批准即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及其归口管理的经费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本部门行政负责人为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可由第一责任人授权其他人员负责。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收入预算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自收自支,严禁隐瞒、截留、挪用和拖欠,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加强年度支出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和建设计划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支出项目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校内预算一经下达,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由于环境、政策及突发情况造成的重大变化,影响到年度事业计划完成,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如下规定程序进行:

一、新增或追加项目预算经费,动用学校预留经费预算安排的,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阐明新增或追加预算依据,经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十万元以下的,由总会计师审定;

(二)十万元(含)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定;

(三)三十万元(含)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五十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预算项目中额度之间的调整,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阐明新增或追加预算依据,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二十万元以下的,由总会计师审定;

(二)二十万元(含)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定;

(三)五十万元(含)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一百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对财政拨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调整,还应符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计财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编制年度决算草案,进行年终账务清理和结转。

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及专项资金预算应于当年完成,年末结余转销,不结转下年使用。

二、上级下达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专项资金项目,可结转下年使用,如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决算编制应遵循全面性、准确性原则,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十七条  决算草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章  预算评价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经费的支出进行监督控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程序合理,确保经费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应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项目支出进行自我评价,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计财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预算公开制度,根据上级规定,依法及时公开预决算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建立预算执行通报制度,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向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每年第一季度向教代会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校内预算草案,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建议,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预算实施过程中,审计、纪检、计财处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定期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预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绩效考评和专项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对涉及违纪违法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徐州医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徐医办〔2008〕2号)同时废止。

 

 

 

 

                                                       

  徐州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