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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财字〔2019〕5号 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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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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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建设,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5号)、《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关于调整因公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行〔2018〕18号)等文件,进一步简化报销业务流程,提升我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的财务服务保障,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因公出国是指出国期限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期限超过3个月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学院、部门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合理安排因公出国(境)事项,对行政出国(境)和教学科研任务出国(境)实行区别对待,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按要求制定本学院、部门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及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审批,合理安排团组出访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对于临时申报的行政出访团组,原则上不予审批。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须严格按计划安排执行。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原则上应按计划安排执行,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八条  各学院和部门安排出访任务应坚持务实、高效、科学的原则。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应重点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进行。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三章  国际旅费

第九条  国际旅费是指出国(境)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往返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交通工具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标准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备注

一类

院士

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

二类

校领导、专业技术二级人员

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公务舱

专业技术二级人员在科研经费中开支

三类

其余人员(学生参照执行)

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出国(境)的,机票购买方式参照《关于公务机票购买有关事项的通知》(徐医大〔2018〕157号)文件。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三条  国际旅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出国(境)人员超过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四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多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原则上未列入出国(境)计划、未经批准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不能报销。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须本着节约原则,在城市间往来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院士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

(二)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报销,因个人原因超过标准住宿的,超标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八条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实行个人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包干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出国(境)人员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境)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第七章  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会员费、培训费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八章  经费管理与报销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审批机制,各学院、部门所有出访人员(自行组团或参团随行),都必须事先填报《因公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1),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计划财务处出具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报销费用时,出国(境)人员凭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会议邀请函或者培训通知、《因公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以及境外住宿费和交通费、机票和登机牌、外汇兑换银行回单等有效票据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报销(标准见附件2),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关于汇率折算问题,如果经办人可提供外汇兑换银行回单,则按照兑换当天汇率折算,否则按照报账当天中行折算价折算。

第二十三条  二级部门人员或科研工作人员出国(境)办理借款或报销,在经费审批权限范围内由部门或科研负责人审核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报销超过一定的金额,按照我校经费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应规范本部门因公出国(境)人员和经费管理,强化预算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审计部门对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留学在国外停留时间超90天的,相关费用支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