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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外字〔2019〕1号 徐州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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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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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的管理,使其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应邀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校际交流、科研合作、进修访学、招生宣传、培训等,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各学院依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提出出访团组和拟派人选,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汇总各部门、各学院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团组和人选,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审批。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各部门、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计划外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出访的,报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可在省外办批复的年度计划总量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限量管理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按上级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涉外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出访次数是对确有必要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可以享受的出国(境)待遇,更不得具此要求轮流出国(境)。

第七条 各部门、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部门、同一学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随访,也不得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拆分团组的方式分别报批。

第九条 在外停留时间原则上1国(地区)不超过5天,2国(地区)不超过8天,严控出访3国(地区)团组。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学术身份出访的次数和在外天数仍需从严掌握。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申请人必须提前至少3个月提供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收中资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邀请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邀请单位和出访目的须与出访人员目前身份一致。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申请人应填写《徐州医科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科室、部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牵头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分别派员参与。会审原则上两周一次,主要就出访的计划性、必要性、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经费来源、预算标准进行审查。特殊情况可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三条 会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请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在职副处级以上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经部门或学院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外事校领导和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在职校领导因公出国(境)的,经分管外事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审批严格实施外事归口管理,所有申请人均应依照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更不得私下以私人护照(通行证)协助或委托邀请方办理出国(境)签证(注)。

第十五条 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或省级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出访同样要纳入计划管理,同样遵循上述审批程序并获取书面同意后方可参团。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延长在外时间,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按审批办法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的按逾期不归处理。

第五章  公示制度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申请人于会审通过后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信息公示》表(附件2),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公示满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方可报请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返校后,应在7天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信息反馈表》(附件3)和出访报告,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公布出国(境)任务的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于返校后一个月内,向所在部门或学院等一定范围内的教职工和(或)学生做出访报告或学术报告,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  证照管理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证照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的私人出国(境)证照由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取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返校后7天内将所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和能够反映出访成果的照片、视频等相关材料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存。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经费管理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境外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实施预算先行审核制度。经费核销时严格依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行程及核定的预算和标准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凭《省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5号)文件精神等,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方可至财务部门核销出访费用。

第二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符合规定的教学科研人员持私人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须凭出国申请材料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不得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要严格执行中央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外事纪律和政策,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期间,要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我驻外使领馆(驻港澳联络办公室)。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抵触,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