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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办字〔2019〕2号 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公务(业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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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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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公务(业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业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和《徐州医科大学公务(业务)接待管理办法》(徐医大〔2016〕76号)等文件精神,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业务)接待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兄弟单位、社会各界来校执行任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方面的工作接待。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属各单位(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的国内公务(业务)接待行为。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江苏省关于公务(业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洽接与审批

第五条 公务(业务)接待遵循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原则。接待单位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公务(业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1),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接待统筹安排。公务(业务)活动原则上应有公函或邀请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学校邀请人员要有邀请函。

第六条 公务(业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

(一)凡上级机关、兄弟单位负责人带队来访,一般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来访内容组织协调接待;单位负责人带队的专项(专题)调研来访,由对口的二级单位组织接待并协调分管校领导参加。

(二)凡上级机关、兄弟单位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带队的来访,由对口的二级单位组织协调接待。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七条 公务(业务)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桌餐,要严格按照公务(业务)接待用餐标准执行。

(一)每项校外来校开展的国内公务(业务)活动,接待单位只能安排1次公务接待餐。

(二)接待餐标准:每人不超过120元。

(三)接待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校外来访开展国内公务(业务)活动超过1天的人员,其日常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

(五)公务接待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或住宿地。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不住豪华酒店、会所,住宿房间不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等设施,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  接待组织

第九条 公务(业务)接待地点原则上在校内相关场所。公务(业务)接待时组织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水果,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

第十条 公务(业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接待对象往返学校、住宿酒店、机场车站的交通出行由相关接待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公务(业务)活动期间,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取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五章  经费与报销

第十二条公务(业务)接待经费实行校级预算管理,由两办进行审核,按照我校的经费报销审批权限报销,要强化预算控制、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业务)接待遵循“一事一结”原则,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如实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公务(业务)接待清单(见附表2),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在校级预算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报销管理条例。公务(业务)接待报销应由各接待单位凭徐州医科大学公务(业务)接待审批表、徐州医科大学公务(业务)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和按规定审签的相关财务票据,及时到计财处报销。如公务(业务)接待事项其人数和标准均按《公务(业务)接待审批表》执行,符合《公务(业务)接待清单》所要求内容, 票据报销时二级单位部门领导不再重复审批。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审批人对接待活动负责。

第十六条 报销经办人对接待内容真实性负责,报销审批人对经费的预算控制和使用的合理性负责。

第十七条 计财处应加强对公务(业务)接待费用报销票据的合规性审核把关,严格按照制度报销各类接待费用。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定期对公务(业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纪委监察处应加强对公务(业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外事(含港澳台事务)接待按照我校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江苏省委、省政府等上级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