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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财字〔2019〕7号 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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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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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19年12月31日


 

徐州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更好地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保证学校差旅费支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苏财行[2017]5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办行〔201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学校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经费、各类专项经费及科研经费等)都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差旅费是指:校内工作人员临时到单位驻地(徐州城区,包括铜山区、贾汪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出国(境)的,参照《徐州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徐医大外字〔2019〕1号)、《徐州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徐医大财字〔2019〕5号)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计划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部门人员出差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差执行徐医大委[2018]24号文件。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职务、职称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院士及相当职级人员、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二级教授、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备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可提高级别乘坐交通工具,优惠后票价不得超过原职级的正常价格。

第七条 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照经费性质和出差时的身份参照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按省财政厅有关购买公务机票的管理规定执行。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报销飞机票时,需附机票或电子行程单。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在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条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确定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标准,对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实行住宿费旺季上浮标准,上浮期限和比例按财政部规定,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一条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等非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电子交费方式交纳相关费用,自动获取电子交易记录;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上述凭证由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 0元为限,凭据报销或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

第二十一条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出差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电子交费方式交纳相关费用,自动获取电子交易记录;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上述凭证由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并负担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我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参加党校和其他短期学习培训的,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学习培训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在规定限额内凭培训单位收费收据据实报销;参加国家承认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的,按本办法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第二十五条 来校交流、访问等,按本办法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出差人员通过非电子支付方式缴费的,接待单位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第七章  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借调等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因公需要往返原单位的差旅费执行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相关行文规定,费用由原单位承担;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非学校组织部安排的借调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领导批准临时借调到外地工作的,在借调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标准减半发放。借调期间,借调人员原则上每月限报一次往返差旅费。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在校各类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会议培训、科研调研、各类竞赛等活动期间的差旅费,参照一般工作人员,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校外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标准与住宿费标准参照我校同级别人员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出差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扣罚不连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连续期间的根据具体情况正常计发补助。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等有效证明或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二)其他票据丢失等不完整的情况,不完整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根据所丢失票据的订单、乘坐凭证等材料计算发放。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任务结束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探亲休假的,返程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规定费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探亲休假的天数。

第三十五条 如遇车票、船票、机票等出差单据遗失或者购票后未取票的特殊事项,须填写《徐州医科大学支出报销单》,后附相应的购票记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及学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社会团体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徐州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徐医大〔2018〕155号)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徐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