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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财字〔2019〕8号 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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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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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财字〔20198

    

 

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19年12月31日

 

 

徐州医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收费管理,保证学校预算资金的及时到位,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学生医保等代收代缴项目,各收费项目须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和网上公示制度。

第三条 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存、截留、挪用、坐收以及私设“小金库”等。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为了规范管理和协调全校学生的收费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保证学生收费工作合法、高效有序地进行,为规范学校的收费管理服务,特将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职责:提供新生名单;组织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生建档立卡或学费部分减免等评定工作;安排“三助一辅”、勤工助学岗位;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计划财务处提供的已缴费用学生名单和欠费学生名单办理注册、听课、考试、登记成绩、学分、办理毕业等手续;落实学费的催缴工作。

(二)学工处职责:提供学生住宿名单,组织各学院配合做好各项费用的收缴。

(三)后勤管理处职责:提供学生住宿标准。

(四)计划财务处职责:按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组织学费的收缴工作,向各部门提供缴费发票、缴费和欠费情况。

第五条 学校将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章 学生收费与注册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均有义务缴纳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同时,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未经备案批准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学生报到时须先办理缴费手续,缴完费用后才能办理有效注册手续和申请校内各项资助和奖励。

第八条 学生在有效注册后才有正式资格修读课程、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 新学年(新学期)开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有效注册的,依据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取得奖助学金的欠费学生,奖助学金到账后应及时主动缴纳欠费。

第十一条 对恶意欠费的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与教学管理部门联合采取措施多途径催缴欠费,直至其履行缴费义务。对经教育后且多次催缴后仍拒绝缴费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学生收费程序与办法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代收费”主要包括教材费、体检费、公寓用品费、军训服装费等。

第十三条 学生需将上述相关费用在每学年开学时,按照收费标准足额存入学校发放的农行卡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计划财务处每天组织代扣一次,平时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三代扣一次;学生缴费情况可登陆财务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住宿等相关信息的变动,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变动后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按《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重修课程的学生,按实际课程的学分标准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五章 退费办法

第十六条 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需将原票据退回,学校开具新票据。对于转专业和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学校的规定和该生实际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后、学校批准日期开始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须通知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待学生复学时按照复学后所在年级学费标准、住宿标准和已缴费情况进行结算。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特殊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奖、贷、助、勤、免、补”等多种助学形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相应绿色通道、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各项奖助政策,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条 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或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达后,抵冲学生学费相关费用,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无法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的两周内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由学生工作部认定并向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提交名单,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享受缓缴、减免费用等政策的学生,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缓缴、减免费用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收费工作每年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