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校内各单位在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各种票据的统一管理部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购买(含内部结算凭证印制)、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票据的种类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和校内结算凭证。
第七条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获得政府非税收入,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学校常用财政票据包括:
(一)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用于经政府部门审批,并纳入学校事业性收入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培训费、委培费、住宿费、报名费等。
(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主要用于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不构成学校事业收入的各类暂收、代收款项。
(三)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上缴财政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
(四)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主要用于学校依法接受的各类捐赠。
第八条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九条 校内结算凭证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用于校内各单位之间结算,不得对外使用。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
第十条 校内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领用票据时,必须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领用数量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
第十三条 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不得拆本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所领票据要按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填写时,必须前后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或填写“作废”字样,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各部门对外开具票据所收款项必须足额上交学校财务账户,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在交款同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存根联和账簿,不得擅自销毁。已年检后的票据须保存五年,五年后的票据存根可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十八条 票据遗失后应立即报告计划财务处,按照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关于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办理遗失登记、媒体公告、行政处罚等程序后,再行核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按规定监督、检查各部门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上交违规所得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保管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票据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