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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财字〔2021〕5号 《徐州医科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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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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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学校实行无现金收付业务。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适合学校发展和需要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设置现金出纳、国库出纳、复核岗位。

第五条 国库出纳和现金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无现金”结算系统登陆密码)、国库支付密码、电子证书(U盾)、银行预留印鉴,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第六条 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复核业务。

(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根据国库支付明细账与会计核算明细账情况负责所有支付凭证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费用报销时应当向审批人申请报销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正规发票原件等相关材料。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审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真实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核人应当拒绝受理。根据合格的支付申请填制记账凭证。

(四)支付复核。审核人填制的记账凭证需提交给复核人进行复核,复核人应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及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第十条 现金支付,是指在资金支付过程中不能采取转账、公务卡支付或无现金及国库支付方式结算的商品和服务等所发生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慰问金、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以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等。

第十一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更不得私自设立“小金库”、坐支、账外设账,严格禁止收款不入账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

第十三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处领导汇报,依据岗位职责进行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分管处长应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与账面是否账实相符。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各学院、各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银行支付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应与报销单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

第十七条 使用“无现金支付”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必须指定专人对平台进行管理。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无现金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 应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月份终了,银行日记账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零余额账户及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九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将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形式进行支付的制度。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根据学校经济业务,学校提出支付申请,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依据学校的经济业务,由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第二十条 国库出纳人员负责根据复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按各项经济分类要求,向省财政厅支付局申请相应国库额度,学校根据实际发生业务进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国库复核人员根据国库支付明细账与会计核算明细账情况负责所有支付凭证的审核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包括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与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