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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财字〔2021〕6号 《徐州医科大学存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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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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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存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存贷款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提高资金效益,降低财务成本,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存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存贷款,是指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以徐州医科大学名义在信用评级为AAA的银行开户办理存款、贷款的业务。存款是指存放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在徐州有分支机构的银行的各类资金;贷款是指以徐州医科大学名义从银行取得的借款。

第三条 存贷款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学校存款及贷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科学预测。学校应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当学校资金充裕闲置,或在学校资金出现缺口时,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管理等正常资金运转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存款及贷款的规模和期限,降低资金成本,实现保值增值。

(三)公开透明。学校应本着资金安全的原则,选择银行办理存款或贷款业务。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程序透明,结果透明。

(四)规范选择。学校应选择信用评级为AAA级、监管评级良好、存款利率高、贷款利率低的银行办理存贷款业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原有合作关系的银行。

(五)集中管理。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的其他法人主体单位,在保证日常运转所需资金情况下,计划财务处应遵循效益原则,对其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统一采取招标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四条 学校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需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五条 学校应区分账户的不同性质和用途存放活期资金。临时闲置且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应采取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等有利于学校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银行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资金,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较大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定期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暂不需收回使用的,根据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可在该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学校贷款额度需按年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向银行落实贷款计划,确定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竞争性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他方式参照执行。

第九条 学校资金存贷款招投标工作须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实施。招标工作事项及主要流程按照学校招投标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标结束后,由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与中标银行签订存贷款管理协议书,负责协议执行和落实,并按要求存档。

第四章 过程监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重视对中标银行的过程监督,在资金存贷款操作过程中,如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计划财务处应及时收回存放的资金或终止办理贷款业务: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财务恶化的;

(二)银行信用评级或监管等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营运风险的;

(三)有不正当投标行为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书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及时足额下放贷款资金的;

(六)其它可能妨碍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办理的存贷款业务,在原有存贷款到期日之前仍然有效,存款到期收回或贷款到期归还后,其存贷款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非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的二级法人单位的资金存贷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