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金使用的严肃性,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中共徐州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徐医大委〔2017〕6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开展经济活动,单笔支付经费达到规定限额的货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部门预算经费、中央、省、市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其他经费等。
第二条 大额资金支付按照“预算控制、支付申请、授权审批、统一支付”的原则。
第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经费管理使用规定执行,使用单位提出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经落实。
第二章 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校所有经费的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必须原始单据齐全,除履行项目负责人、单位“部门一支笔”等审批外,还须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单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一支笔”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由“部门一支笔”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及法人校长审批;同一事项的经费使用不重复审批。
第五条 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增或追加项目预算经费,动用学校预留经费预算安排的,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阐明新增或追加预算依据,经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10万元以下的,由总会计师审批;
(二)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定;
(三)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5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预算项目中额度之间的调整,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阐明新增或追加预算依据,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20万元以下的,由总会计师审定;
(二)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定;
(三)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以上预算调整按照管理权限如需上级主管部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徐州医科大学大额资金支付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第六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对大额资金支付申请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对于没有落实经费预算的申请,计划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审批手续完成后,计划财务处审核人员对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进行支付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大额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的规范性,手续及相关单证的合法、合规、完整性,金额的准确性,支付方式的合理性等。审核完全无误后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如有任何问题,则应拒绝支付。
第九条 以下事项经费在主管部门完成审批程序后,由计划财务处执行。
1.按银行核定额提取和支用的备用金;
2.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职工工资及津补贴、依法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职业年金;
3.学生例行发放的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
4.代扣代缴、代收代支款项,上缴各类税金等;
5.水、电、气、暖的费用支付。
第十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监控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制订相应的工作流程,建立大额资金业务监控系统,对大额资金的流动进行实时监控。学校审计、纪委等部门应加强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监控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