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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学院差旅费补充规定

发布者: 计财处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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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学校教职工差旅费标准做如下补充规定:

1.具有正、副厅级职务或正高职称教职工可乘坐高铁一等座、动车一等座;校领导出差,其随行人员1人可享受同等待遇。

2. 除具有正、副厅级职务或正高职称以外的教职工可乘坐高铁二等座、动车二等座。

3.其他相关差旅规定仍按徐医办〔2006〕17号文件执行。

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