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正文

徐州医科大学关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浏览次数:

徐州医科大学关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对内外资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在2016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我校购买的国产设备凡在“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范围的,均可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可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

可享受退税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具体包括以下四大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1.   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2.   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3.   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4.   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5.   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6.   清洗循环设备;

7.   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8.   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   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2.   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3.   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4.   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5.   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   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7.   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   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2.   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3.   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4.   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5.   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6.   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7.   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二、办理国产设备退税国税局要求提供的资料

1、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具体要求见 “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注意事项”);

2、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要求见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3、固定资产入库单;

4、记账凭证和支付凭证

三、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注意事项

1、设备采购必须要提供合同,且合同购货名称必须与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相一致

2、签订采购合同时要约定出售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四、采购国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购货单位名称必须是“徐州医科大学”,不能是“徐医大”、“徐州医学院”,更不能是学校的二级部门如“徐州医科大学XX学院XX实验室”、“客户”、“顾客”等字样。

2、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是一批设备,必须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要求与合同设备采购清单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允许签字、盖章,尤其是抵扣联的密码区不能签字、盖章。

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采购合同销售方的名称保持一致,且必须是即对方税务登记证上的全称;“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必须是合同中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即对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

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号信息,见财务处网站首页右下角。

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流程

 

 


六、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时间要求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611日至20181231,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考虑到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认证的周期,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请广大教职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报账手续跨年的发票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报销手续。

七、税务机关审批后的实际退税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