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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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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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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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可以作为费用报销的依据。但是电子发票具有可重复打印的特点。为了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程序,提高财务报销工作效率,减少单位因电子发票的报销不合规带来的税务、审计风险。现针对电子发票的报销事宜做如下规范:

1、职工取得电子发票时,原则上需同时保留消费时对应的付款凭证、消费小票或其他唯一性辅助凭证。报销时粘贴至电子发票的背面,作为发票唯一性的辅证。若是境外购买商品(或劳务、会费等)取得的发票,原则上附中文说明。

2、报销电子发票时,经办人须在发票空白处注明“本人承诺该发票只报销一次字样,并由本人签字。

3、所有费用报销电子发票的日期仅可以使用当年的,跨年的电子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4、计财处定期对已报销的电子发票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重复打印电子发票报销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该通知自即日起开始执行,望各位同事能够理解,积极配合,认真执行,规范报销。

 

计划财务处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