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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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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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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财字〔2020〕4号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20年8月20日



 

徐州医科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创收经费的管理,提高办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创收经费是指校内各创收单位利用学校资源依法合规从事的有偿性教学、资源使用、智力和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的经费以及各种代办费返还款。

第三条 开展创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遵循“以收定支”原则,所有创收收入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大账,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分配比例及支出范围开支。

第四条 各创收单位应对创收项目进行预算管理,编制创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五条 开展创收活动,各创收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和支出,按照国家规定应上缴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由各创收单位自行承担,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六条 开展创收活动,各创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校预算统一拨付的经费转作创收经费;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创收收入按来源分为教育服务类收入、教学辅助类收入、医学辅助类收入和各种代办费返还款。主要包括:

(一)教育服务类收入,主要是指依托学校教育资源进行的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养)费、考试费及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二)教学辅助类收入,主要是指利用学校教学、科研类资源,进行教学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医学辅助类收入,主要是指利用学校教学、科研和医疗资源开展医学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各种代办费返还款。

第八条 创收项目收入严格按照立项申请、审批、执行、检查等管理流程实施:

(一)创收单位提出创收项目立项申请,由各资源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计划财务处为创收单位设立专项核算,项目指标可跨年结转。各创收单位应设置创收收入、支出核对性账目,指定专人记录,真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各创收单位负责人须对创收项目收支的真实性负责,账目资料须按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保存以备查,不得涂改、追补、遗失和销毁。

(二)创收单位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报学校审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实施;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内对外收费项目,创收单位先向计划财务处提出报告和收费方案,由计划财务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再予以实施。

第九条 创收单位使用的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提供,不得自制或私自购买收费票据;票据内容必须符合创收事实,做到票款分离、金额一致,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三章    分配及支出管理

 

第十条 创收单位的收入分配,应兼顾学校、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各创收单位按照以下比例上缴学校管理费(含水电费、折旧费、物业费等基础成本):

(一)教育服务类收入:按照创收总收入的20%上缴学校管理费。其中,学校举办的研究生同等学力班按照《徐州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培养经费分配办法(试行)》(徐医大研字〔2019〕17号)执行。

(二)教学辅助类收入:

1、实验室设备开放、技术服务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按照《徐州医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徐医大字〔2019〕13号)执行。

2、文献检索费:按照创收总收入的60%上缴学校管理费。

3、动物供应与对外服务收入:按照创收总收入的80%上缴学校管理费。

(三)医学辅助类收入:按照创收总收入的15%上缴学校管理费。

(四)各种代办费返还款,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没有政策规定的,按返还款总额的60%上缴学校管理费。

第十二条 创收经费结余部分管理。创收经费结余部分资金可用于本部门教职工奖励、福利、物资耗材采购、资产购置、会议、培训、差旅、加班误餐等与部门发展相关的各项支出,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其中用于发放本部门教职工奖励、福利支出不得高于结余部分的40%。

第十三条 各创收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资金分配和经费使用办法,经二级学院教代会或职能部门处务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并报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创收单位上报的奖励金额须经人事处审核,年终考核结束后会同学校年终业绩津贴统一发放,平时不得任意发放。确保学校年终绩效总量不超过上级部门批复的指标数。

各创收单位发放的奖励金额实行分段计算,年人均奖励在1.2万元(含)以下的,免收调节金;年人均奖励在1.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0%收取调节金。

第十五条 创收经费结余部分不得用于投资和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各创收单位支付应属于创收活动的成本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各创收项目结余资金分配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往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的创收活动,其经费管理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