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间各类交通票据,乘坐飞机的提供机票或电子行程单;
●住宿费发票;
●产生订票、退票、保险费用等提供相应发票;
●参加会议/培训,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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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①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照经费性质和出差时的身份参照规定标准执行。
某处长,同时是教授。用科研经费报销,按照二类标准报销,可以乘坐高铁一等座;用行政经费(定额交通差旅费)报销,按照三类标准报销,乘坐高铁二等座。
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可提高级别乘坐交通工具,优惠后票价不得超过原职级的正常价格。
③机场大巴费可以凭票报销,不占用交通费补助额度。
●住宿费在批准的天数和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并负担住宿的,住宿费不予报销。
●在职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补助
伙食费补助:100元/人/天,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
交通费补助:80元/人/天,凭据报销或包干使用。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并负担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费补助和交通费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王教授外出南京参加会议,会议时间4月15日-4月17日,举办方安排且负担食宿。王教授4月14日出发,4月18日返校。
王教授4月14日、4月18日可领取补助180元/天;4月15日-4月17日不可领取补助。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情况处理有新规定,请查看办法原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学习培训期间不发放交通费补助;
●伙食补助费在规定限额内凭培训单位收费收据据实报销。
●按本办法报销受邀专家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徐医大【2016】138号 文件)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按本办法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注意:①举办会议,邀请校外参会人员②来校交流/访问
我校作为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请查看办法原文第二十六条
●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执行本办法;工作期间因公需要往返原单位的差旅费执行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相关行文规定,费用由原单位承担。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计财处的徐小财到北京某上级部门挂职锻炼,时间为6月2日-7月31日;期间计财处有公事需要徐小财在7月1日回来,7月3日回北京。
6月2日、7月31日、7月1日、7月3日这四天可报销:
徐州⇔北京公共交通费,伙食费补助+交通费补助共计180元/天,费用由学校承担。
●非学校组织部安排的借调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领导批准临时借调到外地工作的,在借调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标准减半发放。借调期间,借调人员原则上每月限报一次往返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