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校内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内规章制度 >> 正文

徐医大财字〔2021〕9号 《徐州医科大学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6日
浏览次数:

徐州医科大学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监督管理职能,实现监督到位、运行有效的财务管理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规和《徐州医科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检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学校各部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止学校资产流失,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财务监督检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为学校财务监督检查的主体。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监督的基本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全校的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在接受学校财务监督过程中,被监督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对涉及到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对涂改、伪造、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或设置账外账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并向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报告。

第三章  财务监督检查的形式

第八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基本形式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财务监督检查的其他形式有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专项与非专项的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可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工作需要,在实施财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根据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形式,对被监督单位的收入管理、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等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预算的监督检查管理。学校及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财务监督主体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的监督检查管理。学校及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组织收入。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私分。

第十二条 支出的监督检查管理。学校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专项经费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借出款的监督检查管理。各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归还所借款项,财务监督部门必须对借出款项及时催收催报,对呆账、坏账及时提出处理办法并实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组织非法收入的单位,学校除责令部门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对隐瞒、截留、私分、自收自支应上缴学校的收入,以及公款私存私放的,学校将追缴其全部收入,同时由学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将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学校除依法追缴私自转移资产及其投资收益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涂改、伪造或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会计资料的经办人和责任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