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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财字〔2021〕11号 《徐州医科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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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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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医大财字〔202111



各单位、部门,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21629




徐州医科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往来款的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办理、使用、清理和结算等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以及《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款是指学校日常各项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具有应收性质的债权类资金和具有应付性质的债务类资金。债权类资金包含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务类资金包含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委托代理负债等。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统称为应收款项。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各类往来款项管理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三条  应收账款是学校对外提供服务以及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已开具收款票据但尚未收到款项的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经批准先开票据、后收款项的业务,借票时实行借票人承诺制度,必要时实行经费担保制度。

第五条 借票人应自开具票据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如遇特殊情况,负责追缴款项或追回票据。

第六条 借用票据逾期三个月款项仍未到账或未退回票据的,按借票人承诺,从借票时确定的担保项目中一次性列支或从借票人工资中逐月扣取借票金额,以抵冲应收账款。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对应收账款实行定期清理,同一项目或同一经办人未结清的借票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第三章  预付账款管理

第八条 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第九条 因采购设备发生的预付账款,在设备到货安装验收合格后,凭供货发票等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设备预付账款挂账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部分设备因安装、调试等原因可适当延长,但须在一年以内履行报账核销手续。

第十条 办理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预付账款,应根据有效合同,在项目经费预算内严格按学校有关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预付账款支出手续。经基建维修部门、财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无误后,原则上按合同规定第一次支付项目进度结算款时,冲减预付备料款或预付工程款。基建、维修预付账款挂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挂账时间可适当延长,但须在两年以内履行报账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后勤等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预付账款日常管理、定期清理工作。

第十二条 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清理。有确凿证据表明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因法律诉讼、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管理,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他应收款管理

第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因教学、科研、管理等日常开支需要,从学校预借的款项。主要包括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 购买耗材日用品及服务、医疗、零星周转备用等临时借款。其管理使用按《徐州医科大学预借款管理办法(修订)》(徐医大〔2018156号)执行。

第五章  其他应付款管理

第十四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暂时收取的不能确认为学校或单位收入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工程项目及设备采购质保金,学校账面暂未明确权属人、未被认领的科研经费等。

第十五条  其他应付款管理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分项管理。

(二)及时确认原则。收到来款后,及时查明款项来源,及时办理收入确认手续。

(三)专岗管理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其他应付款日常管理、 定期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挂账总额和账龄。

第十六条 对收到的质保金、押金等款项,须出具合法的收款凭证,设立单独代码,按单位或个人明细核算。到期退还时,凭收款凭证并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审批核准后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七条 对学校银行账户收到的款项,可直接明确权属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转入相应项目或通知相关部门、个人办理款项认领手续。

对不能明确权属的,纳入其他应付款核算与管理,同时,及时公布到款信息,供有关人员查询、认领。

第十八条 年末对其他应付款进行集中清查。超过两年无人认领或超过约定期限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款项,在公示两周后仍未办理认领或退还手续的,转列学校收入,同时在账簿中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已转列学校收入的其他应付款,以后如有关单位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权属的,经审批后可退还或拨付款项。

第六章 受托代理负债管理

第二十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受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收取和管理,权属关系不能确认为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办费、 会议费、党费、团费、各类会费等。

第二十一条  受托代理负债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增受托代理负债须由单位或个人向财务处申请立项。立项内容包括委托单位、款项名称、款项来源、使用范围、托管期限和项目负责人等。

第二十三条  收到受托代理负债款项须出具合法的收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受托代理负债款项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其收支须符合国家、上级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年末对受托代理负债进行集中清理,三年以上的“休眠”类受托代理负债,转列学校收入。

第七章 坏账准备

第二十六条  建立应收款项常态清理制度。每年年末对应收账款(将来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类)、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收回的可能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七条  计提坏账准备采用个别认定法。对于账龄逾期三年或以上,根据每项应收款项实际情况分别估计坏账损失。

第二十八条  账龄超过规定年限、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程序报批确认坏账:

(一)由借款人或借款审批人详细说明情况、提出坏账核销申请;

(二)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

(三)财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核销意见;

(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或中介机构鉴证;

(六)根据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财务、资产部门按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办理核销手续:

(一)应收款项损失核销经上述流程并经公示等程序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学校正式行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主管部门授权省属高校处置的资金挂账(限额内)除外;

(二)资金挂账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资金挂账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学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在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和核销,并于审批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2.资金挂账在100 万元及以上、低于300 (不含300 万元)的,由学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资金挂账在300 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三)学校根据资金性质及具体情况从坏账准备中予以核销,并做好账簿备查。

第三十条  已核销应收款项,学校仍具有追索权,由借款人和借款审批人负责追索。

第三十一条  因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的应收款项,不得确认为坏账,应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并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调整坏账准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经办人及审批人是办理往来款项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往来款项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做好本部门往来款项的审批、监管和清理,及时做好催收、催报工作,高度关注并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往来款项的核算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避免学校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